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大同睿拓汽贸有限公司的乔某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二手欧曼牵引挂车,并签订合同。张某某在没有还清剩余车款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2日和同年2月27日分别将该欧曼牵引挂车及半挂车以报废车形式卖到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广灵分公司的张某某。后张某某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张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所欠车款108000元,保险费1800元,共计10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购车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所欠车款,私自出售租赁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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