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四),现住址**。2017年7月3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罚金2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自和平路上铜陵路高架桥,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匝道下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5056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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