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2007年4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时0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67****号牌小轿车,行至112省道37KM500M(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安监局对开)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4.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3月5 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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