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霸州市**镇**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15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R3****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二矿公路至南孟镇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霸州市二矿至南孟公路中国电信第007线杆处时驾驶车辆驶入逆行,与同在该公路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悬挂冀R8****号虚假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吴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6. 71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霸州市南孟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