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94********,土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青海某某修理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0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青A1****号凯翼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15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15线1193公里处时,被茫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因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民警随后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60ZS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人民法院
检察官:飞跃
检察官助理:童有芳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1329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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