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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2********,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现住**镇**村**队**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辛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董林桥南侧时,与头南尾北停在路边乌某某驾驶的冀JV**/冀JL**挂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孟某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5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3月25日被口头传唤至孟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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