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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5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红旗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延路与东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茂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红旗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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