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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6.37mg/100ml)驾驶桂R****7小型汽车行驶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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