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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固镇县城关镇****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美食街“赵府家宴”饭店内饮酒,于当日14时许从****小区内驾驶号牌为皖CZ6200白色众泰牌越野车经牛市巷路、黄园南路、浍河四桥行驶至碧桂园小区对面的河滨公园内,因车辆撞到公园内木桥上,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2019年4月29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强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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