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美食街“赵府家宴”饭店内饮酒,于当日14时许从****小区内驾驶号牌为皖CZ6200白色众泰牌越野车经牛市巷路、黄园南路、浍河四桥行驶至碧桂园小区对面的河滨公园内,因车辆撞到公园内木桥上,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2019年4月29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附:
1.被告人丁强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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