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现住:曲靖市马龙区**停车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昆曲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审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5分许,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曲靖市麒麟区南海子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公路K2235+600M,经民警检查发现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5.3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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