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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卢某某,男,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1610790****。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文某某,沿华永线从**山庄驶往华永线水井街路口方向,行驶至华永线500米(水井街路口)时,撞到了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继续往河滨花园方向行驶,经过鲤鱼河桥的转盘后将车停到了华诚大厦附近的一个停车位,之后张某某与文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查看被撞车辆受损情况。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文某某叫来廖某某帮忙处理交通事故,张某某与廖某某二人在事故现场互换上衣,在交警前来处理时,一开始由廖某某承认是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多次询问,张某某才承认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4.3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经检验血液内乙醇含量较低;事后已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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