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31****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爱玛仕酒吧出发,沿岭南大道、季华路行驶,至季华五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27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房,联系电话15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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