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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9时20分许,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汤李线3公里500米处时,被兴城市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臣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佳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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