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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二轮摩托车,由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往**镇**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旧杨公路K2+100M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接受检查,发现其身上有酒味,随即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220.2mg/100ml,之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富源县后所卫生院抽取静脉血,经曲靖市恒通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2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毛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其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2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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