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乡**村**庄*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广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兴街,后行驶至建兴街东14巷处,倒车过程中与耿**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发生交通事故。耿**报警后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经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靳**、耿**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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