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庙**村**村**号,现住成武县**街道**小区装修门市。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1月12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13年6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白色“海马”牌小型汽车沿成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田路18KM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 成云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小区装修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