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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291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集团****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张**饮酒后驾驶一辆棕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晋*****K),行驶至大同市恒安新区**路时,被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恒安大队民警查获。经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分析鉴定,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电话:159****349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尿检盒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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