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0时1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大酒店对面处罚,准备去往靖边县南关的家中,沿靖边县夏都巷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边县**路**巷十字路口处被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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