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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组**号,现住靖边县**路**。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东坑陆家山村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酒店附近住处,途径靖边县307国道、文化路,沿靖边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新车站附近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9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屈某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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