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 0 1 9年8月28日2 3时26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B****5小型轿车,沿大同市平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市**饭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乙醇成分进行检验后,检出乙醇含量为17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6.8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另附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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