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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回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滕州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善国路路口东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编号0102516922)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6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可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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