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5********,汉族,中专文化,杭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小区**号楼**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客车,沿顺河高架路行驶至本市天桥区顺河高架路滨河南路下桥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6.0mg/100ml。
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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