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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租住),系农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5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鲁N****5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交道镇樊某某时,被澄城县城区二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86.6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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