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5日20时30分许,在锦州滨海新区一烧烤店饮酒后,驾驶鲁Q****3号奔驰牌越野客车驶往汉庭宾馆途中,沿锦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丹东线1158公里又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次日,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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