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2********,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锦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9时许,酒后驾驶蒙D****P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锦州滨海新区大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3公里+900米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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