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边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6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现住址**县**路****小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驾驶证情况:有证,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号白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长庆路王家庙建材市场附近一饭店出发,准备去靖边县长城路紫薇花园小区附近家中,行驶至靖边县龙山路“紫薇时尚酒店”门前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80.2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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