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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汉族,高中文化,塔山公墓出纳员。

申诉人张某某因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不起诉决定,以要求重新审查,认定其无罪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王某某(另处)于2011年1月1日承包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塔山公墓,承包期限五十年。后王某某于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7日,赵某某(另处)于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在明知塔山公墓为公益性公墓情况下违反规定非法对外出售墓地。张某某于2009年始在塔山公墓工作,系塔山公墓出纳员(股东),负责公墓材料采购、墓穴出售、财务管理、上缴税款、发放分红等工作,是塔山公墓的主要管理人员,在非法经营公墓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经司法会计检验:塔山公墓2011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8日共销售公墓763座,销售金额1155万余元。

本院复查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经复查,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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