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495841********,授信额度为1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激活该卡后透支消费逾期未还款,截止2015年3月17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63315.20元。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5月23日,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张某某更换发卡行备案手机号、住所等信息逃避银行催收。被告人张某某逾期欠款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单、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银行卡中心催收材料、信用卡逾期客户全量明细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在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梅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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