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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9********,满族,高中某某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出海路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佟某某相撞,致使车辆损坏,佟某某受伤,佟某某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例会研究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妻子佟某某报警并拨打120,张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询问。2020年1月16日,张某某赔偿佟某某家属人民币13万元(除保险外)并取得佟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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