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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镇**路段处,因观察疏忽,与行人程姚氏发生相撞,造成程姚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意见;

6.涡阳县交通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涡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案发后能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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