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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孝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渣土的鲁******重型货车,沿本市天桥区桑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表白寺牌坊南侧90米处时将装载的渣土倾倒在西半幅路面上。当日4时许,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渣土堆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石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张某某及涉案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视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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