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B2驾驶证。2019年10月1日13时许,张某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货车,沿S31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阜南县境内27KM+300M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方向行驶的吴某甲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相撞,造成吴某甲受伤,电瓶车乘坐人吴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亓先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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