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6********,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队**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下午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3**C号小客车沿**村**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维修中心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徐某某就抢救无效死亡,经孟某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12月4日张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孟某县公安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情说明、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死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村联系电话:176********;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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