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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2009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大庄镇司马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行的杨遵敬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杨遵敬重伤二级,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伤情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_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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