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公交车司机,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7时5分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街“大渔港”路段,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B****0号公交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其前方同向行走的王某某刮撞倒地,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2日死亡。2018年12月19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2月19日,大连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警称自己开车撞人并请求派急救车到现场。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月22日,被害人近亲属收到张某某赔付的赔偿款项8万元并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死者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肇事车辆性能检验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函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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