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6L6Y3号小轿车,沿318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3KM+750M处,即南横线与楼观镇界尚十字东3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北向南行人巨某某发生碰撞,致巨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后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巨某某赔偿共计883459.7元,其中张某某承担43459.7元,剩余840000元已由保险公司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巨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人相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明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192363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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