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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组**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6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M****0号小型轿车沿环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敬业路西口向北50m处时,与前方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何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某倒地受伤。张某某何某某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打电话报警,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调解书,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贵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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