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州市**处**村4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豫DC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云禅大道和望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将行人杨某甲撞倒,致杨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在现场拨打120后驾车逃逸。当晚20时53分,张某甲拨打110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和胸部闭合性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8日,张某甲与杨某甲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杨某甲近家属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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