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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蓟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早上时至11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在乌审旗巴图湾水库一边钓鱼一边喝酒,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蒙K****V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张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边滨悦酒店**酒店**发生了争执,**报了警,后被靖边县东郊派出所民警移交至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作出进一步调查。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实。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6.5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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