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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书(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巷**号**户,住山西省太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区**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市**号,住福建省**市**号**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光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以来,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通过网络参加“1022红利卡”项目,张某某任该项目17大区经理、高某某任经理助理、娄某某任统计员。张某某等人通过转发上级消息,以该项目为国家项目,等项目落地国家会发放福利为由发展会员,以参加该项目不需要交钱,只需提交公民个人信息为由,要求会员提交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将收集到的公民信息报送其上级。

2、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参加“盛世东方乙纯”项目,任该项目24厅副厅长,张某某等人以该项目为国家项目,等项目落地国家会发放福利为由发展会员,要求会员提交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将收集到的公民信息报送其上级。

3、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络参加“盛世东方乙纯”项目,任该项目4厅厅长,高某某等人以该项目为国家项目,等项目落地国家会发放福利为由发展会员,要求会员提交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将收集到的公民信息报送其上级。

经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参与的“1022红利卡”项目与“盛世东方乙纯”项目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经排重后为34989条;高某某参与的“1022红利卡”项目与“盛世东方乙纯”项目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经排重后为33456条;娄某某参与的“1022红利卡项目”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经排重后为2602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4989条、被告人高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3456条、被告人娄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6027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娄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浩丽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娄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陆册、起诉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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