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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诈骗案起诉书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村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古镇镇古一村三公坊中街四巷九号302房。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村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古镇镇古一村三公坊中街四巷九号302房。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即时通讯软件QQ账号1610122975联系被害人申屠芳芳,谎称可为被害人申屠芳芳办理网络贷款,骗取被害人申屠芳芳信任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5收取被害人申屠芳芳贷款担保费用3000元人民币,随即将被害人申屠芳芳使用的QQ账号拉黑处理。

2019年11月22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古一村三公坊中街四巷九号302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当场缴获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和银行卡等物品。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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