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预谋后,在汝州市****使用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家中的场所,用两台自动麻将机及一次可共14人进行赌博的两台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至2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查获时,张某某、裴某某开设赌场盈利2867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杜某某、张某乙、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8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裴某某、张某甲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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