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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蓝某某赌博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诈骗罪,于2003年9月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12月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兴宁市高速公路**员工,户籍所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蓝某某在兴宁市******号住家以写票方式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赌民李某甲、罗某某、温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转投给被告人张某某。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蓝某某接受李某甲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最低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从中抽头渔利1万多元。

2018年春节后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兴宁市****** 号住家亦以写票方式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其除接受被告人蓝某某的转投注外,同时还接受陈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接到的投注投到六合彩赌博网站。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额共计28万多元,从中抽头渔利1万多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分别在其住家被兴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15000元,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文峻

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散页材料六页、手机四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共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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