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胡某某、闵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村**组。2010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十一年,罚金6000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塔里木公安局上网追逃后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塔里木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和现住址均在陕西省西安市**区**村**组**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塔里木公安局上网追逃后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塔里木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村**组。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塔里木公安局上网追逃后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塔里木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塔里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4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4月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新报送后两次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将他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提供给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和鹿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闵某某带领胡某某、鹿某某等人到新疆奎屯市、呼图壁县、昌吉市等地的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在柜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合计8张(开通网银并附U盾),后由闵某某收集交给张某某,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张某某向闵某某、胡某某、鹿某某支付办理每套银行卡(含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网银U盾)的800元获利和来往路途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下旬,张某某带闵某某来到新疆,由闵某某于同年6月24日、25日先后在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天北新区支行和商贸城支行,持2套他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2套银行卡后交给张某某。闵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左右。

2、2019年7月1日左右,张某某安排闵某某带鹿某某、胡某某来到新疆,由鹿某某于同年7月3日在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天北新区支行,持1套他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1套银行卡后由闵某某交给张某某。鹿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3、2019年7月10日左右,张某某安排闵某某带领胡某某、鹿某某来到新疆,由胡某某于同年7月12日、15日先后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五家渠人民路支行、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园林路支行和园户村支行,持3套他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3套银行卡;7月15日闵某某、鹿某某分别在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百汇支行和银星支行,均持1套的他人身份证和手机卡各办理1套银行卡,后由闵某某收集5套银行卡交给张某某。胡某某从中获利2400元、闵某某和鹿某某各获利800元。

4、2019年7月28日,张某某安排胡某某带领鹿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新疆欲使用上述手段再次骗领银行卡,因胡某某、鹿某某、刘某某先后于当日被抓获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胡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胡某某为非法获利,由张某某安排闵某某带领胡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合计8张,其中闵某某、胡某某各骗领3张,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胡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院 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