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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后,在家中由其本人或妻子申某某对外出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向马某甲出售24次、向马某乙出售5次、向刘某某出售34次;被告人申某某向马某甲出售33次、向马某乙出售27次、向刘某某出售5次。

2020年4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张某甲、申某某的家中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成分的毒品9包,共3.6克,查获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包,共49.4克以及锡纸、电子称等吸贩毒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向3人128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3.6克;被告人申某某向3人65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娇

检察官助理:任纳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申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拾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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