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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禄丰县和平镇前所村委会大沙田荒地中将受害人许某某拴在碾子河河边草地的一头灰黑色公牛盗走,二人将所盗得的水牛沿山路拉至王家棵树村后山的树林内,后被受害人家属及村民查获。案发后,被盗水牛已追回失主。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为人民币1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报案记录、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安全检查记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潘某某:1536855****;张某某父亲:1575855****)。

2.起诉书1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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