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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杜某某贪污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中国**科技开发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 9月13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4********,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科技开发公司**部**,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 9月13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卉,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9日、5月25日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6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0日、5月8日、7月24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任中国**科技开发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部分房租收入不入账、虚设工程套取资金等手段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该公司生产部**杜某某,违反规定,多次以支取工资名义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127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实得人民币50935元,被告人杜某某实得人民币30340元。

2016年9月12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同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杜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金库”自查情况说明、承诺书、停发工资通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翟某某、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王心池

2017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688****、1890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盘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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