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盗窃罪,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盗窃罪,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给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说到靖边县新伙场红柳二巷被害人刘某某的工地上拉钢筋,因张某甲正在修建房屋需要使用钢筋,并且让张某甲叫上一辆吊车和一辆三轮车将车牌遮挡住过去拉钢筋,后张某乙开车到存放钢筋的地方给张某甲指了位置,后张某甲将该工地上的一筐十号螺纹钢筋拉到了自家的工地上准备使用。以上二人合伙盗窃刘某某的10号螺纹钢筋,该钢筋约重1.2吨,以上二人对盗窃钢筋一事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现场指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