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租用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一民房开设棋牌室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4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4070元。
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图、棋牌室记账单、到案经过、退出非法所得银行单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方某某、 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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