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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兴宁市**镇**村**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兴宁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丁某某在认识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彭某某后,两人发展了不正当的情人关系。2016年底,丁某某添加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并发给张某某一些他与彭某某的聊天记录图片及侮辱的语言骚扰张某某。2017年3月12日晚,丁某某与彭某某在兴宁市**区附近讲分手时被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宁市**区看到丁某某搂着彭某某,便在地上找到一根木棍打了丁某某的身上二棍,丁某某被打后逃走,后被告人张某某发现丁某某的手机放在彭某某的摩托车上,于是被告人张某某就把丁某某的手机拿走并将丁某某与彭某某的聊天记录发到丁某某的朋友圈上,后丁某某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并相约见面。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刘某甲店里与7、8个人喝茶,当晚11时许,丁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从深圳开车回到兴宁并与张某某联系约好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豪庭附近见面,于是被告人张某某叫刘某甲帮忙,被告人刘某甲就答应了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及在店里的其他人开着三辆车去到新**豪庭附近找到丁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丁某某说去找个安静点的地方来讲事,丁某某就同意。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开车,丁某某、杨某某二人就坐被告人刘某甲的车,及另一辆车一起去到兴宁市**镇**水库坝上,去到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和丁某某等人就下车,下车后被告人刘某甲对丁某某说处理好与张某某之间的事情,被告人张某某让丁某某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然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就与丁某某讲经济补偿的事情,后双方商定由丁某某补偿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给张某某写了一张道歉书,张某某将丁某某的手机还回给了丁某某。在3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和丁某某等人开车返回到**豪庭附近,丁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7170)人民币50000元,后丁某某、杨某某二人就离开了现场。接着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兴宁市**路的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分四次取出人民币2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刘某甲,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0元,13时许通过银行柜员机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2378人民币10000元,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兴宁市公安局宁新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彭某某退回人民币50000元给被害人丁某某,并得到了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羁押在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四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开示情况表》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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